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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支持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
聚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支持芜湖市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现代农业机械、新能源汽车、航空、微电子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
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集群)升级,支持芜湖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支持企业快速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入规企业)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平均增速达
20%-50%(含20%)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高于50%-80%(含50%)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高于80%(含8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 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企业产值当年首次突破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
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新建项目投资。当年新开工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基建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20%给予补助(当
年11月份及之前前开工的,则按20%给予补助;若12月开工的,则可累计至下一年合并按第一年计算,按2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15%给予补
助,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
第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或技术引进。基地企业成功并购或通过技术引进方式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
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芜或并购项目回归芜湖的,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
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或技术引进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元。支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 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当年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每年
按其研发费用的不高于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连续补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当年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智能传感器、高端智能芯片、智能制造装备等项目,按照关键
设备和系统软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支持资金省与市按1:1配套。对列入省政府人工智能政策支持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建设高水
平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支持资金省与市按1:1配套。
第七条 支持项目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对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与市1:2比例配套。
第八条 支持产业链招商。坚持以商招商,鼓励集群内龙头、骨干企业牵头引进集群配套、强链补链项目,对当年引进机器人及智能装备、
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通用航空、微电子五个重点产业以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集群)范围内、3年内累计实际
投资5亿元(含)以上且当年实到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分别给予项目实施主体和牵头引进的企业(指引
进市外项目的招商企业)奖励,其中,5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亿
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300万元。项目投产后,先兑现30%奖励资金;项目达产后,再兑现70%奖励资金。资金奖励到所在县(市)区,由县
(市)区制定具体奖励方案。
第九条 降低企业启动成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项目,当年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当年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等额补助。当年租赁政府性资
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租金标
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外企业迁入基地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
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
别,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600
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第十一条 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基地发展政策。对核心区载体单位制定的专项支持政策或非核心区载体单位可比照核心区载体单
位的专项支持政策制定同类政策,需要市级给予配套支持的,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市财政给予40%配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二条 相关项目在享受省、市各项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
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下放市级政策审核兑付决策权限。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各县(市)区、
开发区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对税收级次归属县(市)区、开发区的企业,由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合法性审查、决策、兑付奖补资
金,并对审核兑付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支持政策上可能出现的超出规定标准的增量部分,以及自行决定放宽
认定条件造成的政策支持增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付资金需求申请、资金拨付情况、专家评估意见、决策文件等,及时预拨资金,次年会同市发改委
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组织清算。对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等省级战略性新
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核心区载体单位,市财政加强资金调度支持力度,优先使用省级奖励资金。同时进一步强化核心区载体单位在基地建设
考核评估的主体责任,对照年度考核评估指标推进各项工作。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战新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0年度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