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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已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备案的通知》,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现将《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
二○○九年二月一日
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益”及“.政务.cn”、“.公益.cn”中文域名(以下简称域名)的注册和管理,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注册由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政务”、“.公益”及“.政务.cn”、“.公益.cn”中文域名,以及提供域名注册相关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域名体系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
第二章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域名的注册服务,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并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
第五条 从事“.政务”、“.公益”及“.政务.cn”、“.公益.cn” 中文域名的注册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拟从事“.政务”、“.公益”及“.政务.cn”、“.公益.cn” 中文域名注册服务的,应当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交《域名注册服务合作申请书》;经审查合格的,应当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合作意向书》。
第七条 持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的《域名注册服务合作意向书》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经批准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域名注册服务协议》。
第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业务表格等显著位置放置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文号、批准的域名项目范围、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及本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域名注册服务,并依法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在《域名注册服务协议》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维护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和交费记录并实时更新。
在《域名注册服务协议》期间及协议到期后的三年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保留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申请者、域名持有者的来往文件和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开展域名注册服务时不得采取下列行为:
(一)冒用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域名注册服务;
(二)使用虚假信息、冒用注册人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域名,变相占用域名资源;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误导用户、恐吓用户等方式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四)违背用户意志,强迫用户注册多年域名服务;
(五)不按照用户实际注册年限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交注册信息;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域名持有者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或对此转移申请向域名持有者收取费用;
(七)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或利用用户注册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域名交易和投资活动;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用户权益的行为。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依据与其签署的相关协议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终止相关协议,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格;
(二)出现重大经营问题,不具备提供正常服务的能力;
(三)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签署的《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终止;
(四)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终止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终止后的十日内,将负责注册的域名转移至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指定的其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二)对持有的用户注册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政务”、“.政务.cn”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是党政群机关、政务部门等;“.公益”、“.公益.cn”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是各类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和涉及国计民生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的交通、运输、金融、电信、军工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他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域名,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联机注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递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署域名注册协议。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对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域名采取限制注册和预留保护的措施,此类域名的申请应当以书面申请的方式直接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出。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申请表应当包括:
(一) 申请的域名;
(二) 域名主域名服务器和辅域名服务器的主机名以及IP地址;
(三) 解析地址;
(四) 申请者的目的、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法人类型、法人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五) 申请者的域名技术联系人、管理联系人、缴费联系人、承办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
(六)域名注册年限。
第十七条 申请者应当在域名注册协议中保证:
(一) 遵守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和规定;
(二) 遵守《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主管部门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 遵守本实施细则、《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制定的相关规定,以及修订后的版本;
(四)接受政务、公益机构名称管理部门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五) 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收到第一次有效注册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将申请日告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域名注册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注册信息。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域名,应当在提出注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一) 盖有申请者公章的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 申请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根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对域名进行审核。
域名注册成功后,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对域名与域名持有者的主体资格及其网站内容的相关性进行持续性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两个及以上申请者同时申请一个“.政务”及“.政务.cn”中文域名并且都符合申请条件时,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优先对行政级别高或行政区划级别高的申请者审核注册。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限制注册和预留保护的域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者或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四章 域名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五条 域名持有者之外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及时变更注册信息。未经域名持有者同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对用户的注册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变更域名持有者的,申请人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者公章或者经公证的申请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核准,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变更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域名的,申请者应当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交盖有申请者公章或者经公证的申请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在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经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核准后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 对于应当注销的域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未及时注销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九条 违反《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域名,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在审核时发现或在收到书面投诉后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域名违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
(二)域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持有者按照《管理办法》修正相关信息。如果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按照域名注册信息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发出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域名持有者仍未修正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将做出注销该域名的决定。
(三)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应当在做出注销域名决定的当日通知投诉人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注销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域名持有者,自注销通知发出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执行。
(四)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经过审查,认定投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域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持有者和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办法》。
第三十一条 域名处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受理变更域名持有者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机构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五章 域名争议
第三十二条 “.政务”及“.政务.cn”中文域名的争议在提交争议解决机构前,可以先选择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协调解决。
第三十三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工作。
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据《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以及该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制定的补充规则提出的要求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该域名的持有者不被变更、域名不被注销。
第三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在争议解决机构网站正式公布之日起满十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第六章 域名运行费用
第三十六条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注册域名收取域名运行费用。有关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每年域名续费截止日同申请日。对于续费截止日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暂停服务。暂停服务30日仍未完成续费的域名,将予以注销。
第七章 用户投诉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设立域名注册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在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在收到投诉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不能及时处理的,向用户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四十条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设立的WWW服务器(网址是:http://www.chinagov.cn或http://国家域名注册管理网.公益)用于发布域名注册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除其特别声明不得公开之外,由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录入公众查询的数据库中以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向互联网络用户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四十三条 域名注册管理中心有权根据互联网络和域名系统的发展,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实施细则加以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域名注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