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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了!快递到付形式邮寄“商标公告”,这家公司被罚近2万!

阅读:246 2022-08-29 16:56:22

此前,知协就给大家报道过快递到付商标文件的骗局,近期,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个相关的处罚案件!

 

违法事实

2021年8月,当事人黄某与快递公司签订快递服务合同。9月,通过购买天眼查、启信宝会员查询企业注册商标等资料,将商标终止日期、申请日期、商标注册号、商标名称、申请人、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等下载复制在自行设计的“商标终止公告”模板上,然后打印出来通过快递到付的形式寄给商标申请人。

 

为使收件人更有意愿签收,其在快递单的寄件地址上填写北京市西城区茶马街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旁,寄件人填写黄主任或李主任,以及黄X满的电话号码,配货信息用蓝章盖印“商标终止文件”。

 

2021年10月21日,黄X满成立了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专门从事上述业务,并于次日开始在其邮寄的“商标终止公告”上加盖台州京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公章。后因有投诉,该快递公司终止与其合作,黄某又与另一家快递公司达成合作,继续进行这一行为。

 

经查,当事人通过上述邮寄“商标终止公告”方式共收取货款80574元,产生邮寄费用73782.2元,购买天眼查、启信宝会员费用68.18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723.62元。案涉“商标终止公告”邮寄后,当事人未与企业签订过商标代理合同,无商标代理业务成交。

 

处罚内容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最终,台监局责令该企业改正,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723.62元,罚款12000元。对直接负责人员黄某予以警告,罚款5000元。

 

知协再次提醒大家, 商标局已多次发布公告,谨防以邮寄纸质“商标公告”方式骗取到付邮费,自2016年5月以后,商标局就已采用电子公告的方式,不再对外寄送任何纸质商标公告;且商标局向申请人寄送的官方文件均不需要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请大家提高警惕,谨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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