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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商标申请过程中有3个月的公告期,在此期间社会公众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
不过,商标异议也不是随意就可以提出的,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后,会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有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点:
1. 异议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包括涉案商标尚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异议申请在初步审定公告当天提出和异议申请日期超过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三种类型;
2. 异议人主体资格、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3. 异议申请缺少身份证明(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明文件);
4. 异议申请无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5. 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同一商标再次提出异议申请的,包括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直接递交和委托代理机构递交以及异议人以相同理由先后委托不同代理机构提交的情形,按收文日期,在确保第一件异议申请受理的前提下,后续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6. 异议申请未按规定使用中文;
7. 未按规定缴纳异议费用;
8.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9.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未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异议申请;
10. 异议人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
11. 异议人申请撤回商标异议申请且异议申请尚未受理;
12. 其他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商标异议程序存在的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有些人利用商标异议制度拖延他人取得商标注册,这种行为被视为恶意异议,将受到严厉打击。只有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申请,才能正常进入到异议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