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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商标局公布关于第51065638号“牛多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据了解,这件“牛多了”商标由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之后被商标局予以驳回。
蒙牛集团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复审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并非字典收录的固定词汇,可以理解为“牛的数量变多了”,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特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牛多了”易使消费者识别为日常用语或宣传用语,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综上,商标局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显著性是商标最基本的特征之一,旨在让公众能够通过商标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标识无法获准注册,比如一些简单的线条、普通的数字、字母等是无法通过注册的。
商标的显著性如何来判别呢?首先,需要判定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别性;其次,需要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独创性;最后,需要判定商标与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有关联。除此之外,还要结合客观事实进行判断,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为基础,全面、准确、客观的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