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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马股份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宝马股份公司第6175937号“MINI及图”商标被判撤销。
这起商标纠纷案件的起因是,一家库巴斯有限公司针对“MINI及图”商标向国知局提出商标撤三申请,理由是宝马股份公司在2014年8月14日至2017年8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并未对外大量使用复审商标,且产品也并未在市场上销售。
商标局审查之后判定“MINI及图”商标予以撤销。宝马股份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据悉,“MINI”(迷你)是宝马股份公司名下最主要的品牌之一,是风靡半个多世纪的小型汽车品牌。“MINI及图”商标主要使用在微型汽车模型等“MINI生活精品(MINI L ifestyle Collection)”系列周边产品上。
宝马股份公司提交了多项商标使用证据,包括MINI品牌简介、关于MINI报道、部分海关报关单、物流清单以及相关发票和购货清单等等,力图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境内对“MINI及图”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然而,法院审理指出,宝马股份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指定期间的关联性,不足以证明标有“MINI及图”商标的微型汽车模型商品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并进行公开销售。也就是说,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MINI及图”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该商标应予以撤销。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宝马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商标撤三
商标撤三是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面对商标撤三,我们需要及时答辩,提交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本案中宝马股份公司因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导致商标被撤销,那么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哪些要求呢?
(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
(2)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
(3)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4)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
(5)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使用在与商品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主要包括: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与其对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而商标注册信息、企业基本信息、获奖信息等一般不能作为使用证据。
日常经营活动中,我们应该有意识地保留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当撤三来临时可以及时有效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