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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了麦当劳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麦当劳和国知局因“麦当劳麦香鸡”商标纠纷一案,历时2年多终于尘埃落定。
大家应该都知道,麦当劳有一款汉堡名为麦当劳麦香鸡。2018年,麦当劳公司提交了第35497148号“麦当劳麦香鸡”商标申请,指定使用于第29类的“肉;家禽(非活)等”商品上(统称为复审商品)。
国知局以该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驳回了该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麦当劳公司对于该结果不服,将国知局诉至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麦当劳麦香鸡”是一款汉堡名称,使用在指定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商标局的决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驳回了麦当劳公司的诉讼请求。
麦当劳公司还是不服,和国知局杠上了,继续上诉。主要上述理由是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以相关公众的认知为基础,“麦当劳麦香鸡”在日常生活经验或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下不足以引人误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带有欺骗性”是指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足以使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综合考虑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是否具有欺骗性。
本案中,“麦当劳麦香鸡”是一款汉堡名称,根据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一般会将其含义理解为汉堡商品的名称,该商标标志所传递的含义与指定使用复审商品相结合,容易使社会公众对复审商品的成分、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件以麦当劳公司失败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