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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第41325883号“农夫西湖 NONGFUXIH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据悉,“农夫西湖 NONGFUXIHU”商标由张某于2019年9月申请,指定注册在第32类-啤酒饮料相关商品上。
2020年2月,该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公告期内,农夫山泉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农夫山泉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1839号“农夫”、第25248806号“农夫 NONGFU”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果汁饮料(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
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农夫西湖 NONGFUXIHU”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农夫”文字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综上,商标局决定对第41325883号“农夫西湖 NONGFUXIHU”商标不予注册。
目前,商标恶意抢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我们发现有人注册影响我们自身权益或者影响公共利益等商标时,要及时对处于异议期的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根据《商标法》规定,异议申请人可以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异议申请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