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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爱情公寓》侵权?高格、腾讯影业等需赔430万!

阅读:347 2022-11-06 15:06:27 作者:智企365

当初,《爱情公寓》电影版刚上映,就被网友疯狂吐槽,和电视剧版相差太大!粉丝们都大感失望。

 

也别怪电影和电视剧差距悬殊了,爱情公寓电视剧版和电影版根本不是同一家公司拍得,双方还因为商标权、版权纠纷,构成不正当竞争闹上了法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原告联凡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原告)诉被告上海高格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合瑞影业文化有限公司、汪远(简称六被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令上述六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原告根据协议享有其投资拍摄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相关版权、商标权等全部权利,如欲使用该剧剧名、人物设定、前后关联的剧情等相关元素,应获得原告的授权。

 

六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使用“爱情公寓”作为涉案电影的名称并进行宣传发行,主观上具有通过使用相同的名称攀附电视剧《爱情公寓》《爱情公寓2》已有商誉的意图,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原告提到的被告侵犯其“爱情公寓”“曾小贤”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本案中电影名称及人物名称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该主张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同时,鉴于原告并未实际证明其经济损失或被告因电影《爱情公寓》的获利情况,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本文内容来源于“知产北京”公众号,有编辑改动,仅做传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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