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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腾讯微视是腾讯旗下短视频创作平台与分享社区,大家都习惯于简称为微视。
为保护品牌发展,腾讯公司于2018年曾申请了“腾讯微视”、“腾讯微视相机”、“腾讯微视智能眼镜”等商标,注册在第9类-科学仪器这一核心类别。这几件商标于2019年初被核准注册,专用期限到2029年。
然而,腾讯“微视”系列商标遭遇了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是指已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对该商标宣告无效的申请。
北京高捷盛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高捷盛世公司)认为,“腾讯微视”系列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与自己名下在先注册的“微视”、“微视图像”、“Microview”、“Microvision”等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请求商标局无效腾讯公司相关商标。
商标局审查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腾讯公司不服,提交了很多证明微视知名度的证据,提起上诉,一审被驳回。但腾讯公司并没有放弃,继续上诉。今年7月1日,二审判决出炉,腾讯终于胜诉。
二审中,腾讯公司提交了一项关键性的证据,高捷盛世公司的《同意书》。
《同意书》载明:高捷盛世公司为引证商标所有人,知晓腾讯公司注册的“腾讯微视”、“腾讯微视相机”、“腾讯微视智能眼镜”等商标(即诉争商标),并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9类各自核定使用商品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高捷盛世公司无条件、永久、不可撤销地同意上述共存,同意并请求维持诉争商标在第9类所有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承诺将来不会以任何理由对上述三个诉争商标的注册和试用提出任何挑战。
高捷盛世公司认可上述《同意书》系其出具。
综上,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并存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较其他相关公众而言更为关切,因此应当考虑双方达成的商标共存协议。
并且,诉争商标中加入了较为显著的“腾讯”文字,置于诉争商标首部,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综上,二审判决撤回之前的判决,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重新作出裁定。
至此,腾讯再次胜诉,不愧是“南山必胜客”,成功保卫住“腾讯微视”系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