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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加快推进国家⾃主创新⽰范区建设若⼲政策(含奖补)

阅读:317 2023-03-19 15:15:08 作者:智企365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
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合计33条(含奖补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
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在省奖励的基础上,
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
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
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3.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
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
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
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1000万元,滚动支
持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10项。
5.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
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
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支持重点产业提升“攻尖”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
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
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
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
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
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
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
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
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500万元资助。
9.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力度。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
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
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
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
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
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
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
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
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
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
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
化收益奖励,可以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
11.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10%
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
(G60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
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
过500万元。设立芜湖市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直接股权投资或与社会资本、国家和省基金、县(市)区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合作等
形式,重点支持我市高新技术领域中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成果转化。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2.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
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1000万、600万、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
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70%的扶持资金。
13.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
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
归属承担。
14.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
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
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
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5.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
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
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奖励的追加奖励10万元。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
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
元。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
地的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企业,分
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支持发明专利创造。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
件给予1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8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
予每件1000元奖励。
17.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
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
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
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18.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
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
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
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9.发展股权投资。市本级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担保贴息、天使投资基金和金融服务等。引入各类风险
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
20.扶持企业上市挂牌。企业因按照上市挂牌要求进行规范性改制发生的成本,对地方贡献部分在规范完成后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在省级奖
励基础上,市(县、市、区)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再给予一定补贴:(1)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600万元奖励。其中:与中介机构
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企业辅导备案获安徽证监局受理的、企业首发上市申请材料获审核机构受理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分别给予
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将成功上市阶段400万元全部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2)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经营主体和纳税在我市的,成功上
市后参照境内上市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以对地方贡献为限)。(3)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给
予400万元奖励(不再给予股改奖励),挂牌后给予前三年每年30万元、第4年20万元和第五年10万元的持续督导费用补贴,成功实现股权融资
的,按其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超过70万元);对成功进入精选层的,再给予4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
万元奖励;通过精选层成功转板上市的,参照上市标准一次性补齐奖励,鼓励企业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不低于200万元奖励。(4)在安徽省股权
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已在安徽省股权
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转到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按50万元上限补足奖励资金。(5)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企业,给予企业上市同等金额
奖励。
21.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
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
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22.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单个企业、科研机构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
保证保险、专利保险等,给予其保费总额30%一次性资助。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
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
七、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23.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
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
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
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
24.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
0.5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
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
励。
25.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10家技术转移机构分
别给予A类30万元和B类20万元的资助。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
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50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5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
奖励。
26.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
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
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7.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担保贴息、后补助、
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重大创
新资源布局、重大研发平台、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工程等公共科技活动。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与普
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
28.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市)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
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
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9.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
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
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则
30.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含
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对重点
研发创新平台的运营奖补等资金分担比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1.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
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0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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