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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芜湖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
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芜湖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芜湖市建筑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若干
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积极培育具有高
资质等级和整体竞争力的建筑业企业。在《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的基
础上,进一步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强化建筑业队伍建设,壮大我市建筑市场。
(二)主要目标。到2022年,力争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1000亿元,自2020年起每年增幅12%以上;培育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以上,新增
一级企业10家以上,新增二级企业50家以上;年产值超过60亿元的建筑施工企业1家以上,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建筑施工企业8家以上;新纳入
统计“一套表”企业200家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进一步优化企业资质核准流程,落实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
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为企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二)鼓励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对投资额较大项目(如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单标段工程
造价达到1亿元及以上其他项目),鼓励外地企业作为牵头单位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
(三)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加快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
合惩戒”市场环境。
(四)加强建筑业正向激励。对于经营状况良好,守法守信的建筑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金融服务作为支持建筑业的工作重点,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建筑业企业融资,促进建筑业企业和金融行业紧密结合
(包括债务方和股权方,也就是银行和股权基金公司),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规范化运行,提高核心竞争力,大力引进股权融资,优化债权融
资,鼓励规模实力条件满足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打造全国行业内知名企业。
(六)对建设工程审批实行分级监管。结合国务院对芜湖市区划调整,将部分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
督、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交由项目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由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
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对建筑工程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市、区两级按照职责分工,相互协作,各自做好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
质量、安全等监管工作。
(七)扶持建筑业产业园发展壮大。设立芜湖市建筑产业园及建筑企业服务中心,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牵头,鸠江区政府承办,以政府主
导、企业主体、市场运行的合作模式运行,吸引外地企业入驻,推动本地企业发展。依托建筑业产业园平台,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紧密结合、
通力协作、合理分工,从而降低单位成本,优化产业链条、形成集聚效应。
(八)培育优质产业人才队伍。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人才教育支出,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的教育经费支出,准予在
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依托建筑产业园,强化与市内高校及民间培训学校合作,完善
人才培训体系,不断提升产业人才水平。
(九)引导进芜企业在芜成立子公司。引导鼓励外地进芜从事建筑、交通、水利、港口、园林绿化、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
改造及勘察设计监理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工程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后实施相关经营活动,并办理税务登记。
(十)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挥芜湖市长三角区域中心城市的地理位置优势,出台优惠政策,给予落地奖励和
人才激励,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对于在我市设立总部的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地方政府按照招商引
资相关优惠政策给予奖励,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本地建筑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总部的,同等享受优惠政策。
(十一)实施建筑业企业“走出去”战略。扶持我市建筑业头部企业“走出去”做大做强,开拓外地市场。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由市住建局牵
头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政策指导、项目咨询、风险提示、投资信息、法律服务等全方位协调服务。纳入统计“一套表”建筑企业,对其开拓
省外市场新发生的承接合同,按当年完成结算收入的0.5%给予奖励,最长不超过2年。奖励资金由市与各县(区)财政5:5分担。
三、保障措施
(一)坚持工作联动。推进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的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服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培育和壮大
建筑业企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调和落实工作措施。
(二)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媒体平台,全面宣传建筑业相关政策,为推动建筑业快速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意见解释实施。本意见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