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众所周知,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因此显著性是商标必须具备的特征之一。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某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上时,能够让消费者将该标志作为辨认、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依据的属性。通俗来说,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可以看出,显著性是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要素。有客户咨询,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了,应该怎么办呢?
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并不是就没有任何拯救措施。注意《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还提到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因此,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存在显著性,就有获准注册的可能。
注意,提交的使用证据必须是能够真实有效地证明商标标识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具有辨识度的,即具有商标最基本能够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即使遇到以缺乏显著性驳回的情形,商标申请人也是可以积极进行救济的,记得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商标驳回复审!
近年来,商标注册量不断增加,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的数量也不在少数。前段时间,罗永浩的“交个朋友”商标也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因此,遇到这种情况不要慌,积极应对,还是有注册成功的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