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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标局公布一则关于“上拼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原来,浙江一家公司在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上申请了1件“上拼多”商标,商标局予以初审并公告。
拼多多关联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现之后,认为该商标与自身商标构成近似,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局审查认为,“上拼多”商标与上海寻梦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拼多多”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文字显著部分都很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综上,商标局决定:第43451163号“上拼多”商标不予注册。